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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企干部挪用上亿公款打新股:获利45万被判刑
山东省菏泽市粮油部门的两名国有企业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年零6个月,没收非法所得。
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戴忠禹、王伟华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根据刑事判决,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戴忠禹、王伟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
戴忠禹、王伟华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判决。
戴忠禹,原名郁忠,菏泽粮油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主任,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结算中心主任..王伟华,原名王春玲,菏泽粮油中转储备干部,2004年1月被借调到山东华瑞集团结算中心,直至事件发生。
菏泽粮油集团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经营粮油、食品加工等项目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从事粮油仓储、物资中转和粮油食品机械生产的国有控股企业,菏泽粮油中转储备是其股东之一。2002年12月,山东华瑞集团成立结算中心,负责集团及下属单位的资金筹集和结算,戴忠禹负责。
戴忠禹于1995年7月加入荷泽华瑞食品公司工作。2009年7月28日至2011年2月16日,他利用办理和保管本单位公款的便利,与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王伟华一起挪用公款74次,共计11683.1万元。
其中69次挪用公款10789.1万元划入丈夫周的股票账户,用于认购新股的股票交易。认购新股成功签约后,出售所持股份的总利润为303,108.24元,其中包括手续费6,088.83元。其中,挪用的公款894万元转入被告戴忠禹的股票账户,用于所购新股的股票交易。中标新股后,出售所持股份的总利润为18,905.2元,其中包括手续费292.59元。上述公款被挪用74次,利润总额322,013.44元,其中手续费6,381.42元。
经过事先协商,两人使用周的账户进行股票操作,但由于操作不便,于2010年11月22日开始使用戴忠禹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作,两人所得利润均分为157,816.01元。
此外,2010年12月7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间,戴忠禹18次挪用公款,计1319.6万元,转入被告戴忠禹股票账户,用于购买新股或股票。中标后,他卖掉了所持有的股票,总利润为125,008.644元,包括手续费2,738.45元。
2010年12月7日,从其丈夫周的股票账户中挪用公款192万元购买新股。中标后,她以8950元的利润出售了所购股份,手续费为97.75元。
综上所述,戴忠禹挪用公款92次,共计1.3亿元,利润280086.2元。王伟华挪用公款75次,共计约1.19亿元,利润166,668.26元。
此外,2017年3月18日,戴忠禹将山东华瑞集团结算中心农行账户中的公款79万元划给他人使用。2017年3月31日,戴忠禹从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账户中转账80万元至其个人账户,并于当日分两次将该款项分别返还至上述山东华瑞集团结算中心的农行账户,即39万元和40万元。2017年4月25日,戴忠禹将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款转让给他人使用。
两人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6月30日被捕。
山东华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出具了一份谅解书,对两名被告挪用公款的行为进行了理解,并要求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忠禹、王伟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戴忠禹、王伟华共同策划实施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戴忠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王伟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忠禹到庭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为自白,从轻处罚。山东国有企业干部挪用上亿公款玩新股-利润45万被判刑被告人王伟华在未被讯问或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供认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自动自首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忠禹、王伟华在事发前将挪用的公款如数归还,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戴忠禹、王伟华自愿缴纳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悔改,并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代表中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伟华犯有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戴忠禹的非法所得280,086.2元和被告王伟华的非法所得166,668.26元被查封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戴忠禹和王伟华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因此,我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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